本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寿保险公司不平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整被告人寿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吴某保险金85000元。
作者 | 孙庆峰
隐瞒病史投保终身险索赔遭拒
保险公司被判照款赔偿
案情
法院审理
审理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 原告吴某作为投保人为其女张某在被告公司投保了终身寿险及附加险但原告吴某投保时居心隐瞒了被保险人身患精神运动发育迟缓、急性惊厥、抽搐、脑瘫等疾病以及就上述疾病症状多次住院治疗的事实系居心未推行如实见告义务被告据此已于2016年4月21日向原告送达相识除保险条约通知书案涉保险条约已经排除对条约排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依法不应负担保险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原告吴某投保时是否存在居心未推行如实见告义务的情形?被告人寿保险公司能否据此排除条约并对条约排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免责?
首先原告吴某投保时存在未推行如实见告义务的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划定 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署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现。本案中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对被告人寿保险公司作出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决议有重要影响吴某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张某曾经发烧、抽搐住院、发育迟缓的既往史应为明知其在投保单康健询问栏中有关被保险人既往病史询问的问题上均做了否的回复其虽辩称相关回复均由业务员事先操作完成但其最终在《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人身保险(个险渠道)投保提示书》上签字确认业务员事先填写的内容视为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现故 应认定吴某在投保时未推行如实见告义务。
其次原告吴某未推行如实见告义务的主观状态不应认定为居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划定依据投保人 未推行如实见告义务的主观过错差别而划分划定了差别的执法结果所谓居心应当指投保人明知某项与风险评估相关的重要事项而居心不为见告或不实见告。
重大过失是指投保人本应该知道某项与风险评估相关的重要事项但因小我私家疏忽没有知道或者本应见告某项其明知的重要事项但因其小我私家疏忽没有见告。本案中原告吴某投保前被保险人因发烧、抽搐住院治疗过三次经医院诊断被保险人所患疾病为上呼吸道熏染、急性支气管炎、惊厥、发育迟滞 吴某投保的主险为终身寿险系以被保险人身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被保险人所得的上呼吸道熏染、急性支气管炎、惊厥系婴幼儿常见病一般能治愈而发育迟滞也并不一定影响被保险人的寿命原告吴某作为普通民众对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是否影响保险人风险评估并不知晓加之业务员在向其说明未推行如实见告义务执法结果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赔”而并非不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执法结果难以认定原告吴某明知对其知晓的被保险人既往病史影响保险人风险评估的事实且投保历程中被保险人张某本人在场投保人没有刻意让被保险人回避业务员完全可以通过与张某的接触对张某的发育状况依据常理做出开端评估。
如果原告吴某在投保时认真阅读保险人提供的电子投保单其应当知道被保险人既往病史影响保险人风险评估及未推行如实见告义务的执法结果其未认真阅读投保单的重要提示致其本应知而最终未知其应见告的被保险人既往病史与保险人风险评估相关及相应未推行如实见告义务的执法结果故应认定 原告吴某未推行如实见告义务系出于重大过失而非居心。
最后难以认定原告吴某投保时未如实见告的有关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对被保险人最终身故有严重影响。
原告吴某投保时未如实见告的有关被保险人张某的既往病史为上呼吸道熏染、急性支气管炎、抽搐、发育迟滞而上呼吸道熏染、急性支气管炎系婴幼儿常见病一般能治愈发育迟滞也并不一定影响被保险人的寿命。张某身故时所患疾病为中枢神经系统熏染、惊厥连续状态、支气管肺炎、脑性瘫痪、心肌损害与被保险人此前所患疾病并不相同其中中枢神经熏染严重的会导致死亡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并未有证据讲明原告吴某未如实见告的有关被保险人既往病史对被保险人身故具。
本文来源:开云体育官网下载-www.jlyhbzw.com